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冀**,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4022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石佛寺镇****。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冀**无证驾驶油电混合四轮车沿镇平县石佛寺镇菜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商银行”处时,与行人周小旺相撞,造成周小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冀**驾车逃逸。经依法定程序对冀**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89.54mg/100ml。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小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冀**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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