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2月0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驾驶陕A****R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商州区秦绿源食用菌有限公司行驶至商州区大板路左转时,与沿商州区大板路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被告人冀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及证件查询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冀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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