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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14243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平遥县**园**楼**室。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且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冀某某以贩卖微信****谋取****,先利用互联网向“上家”购买微信****,再加价出售给“下家”进行非法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43697.29元,其中,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44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卿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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