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间,被告人冀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工商银行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2000余元,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冀某某催收欠款,冀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冀某某的父亲冀贵珍将其恶意透支的资金退还工商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代理人王某某的陈述;3、信用卡使用明细、银行摧缴记录、还款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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