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小区*栋*楼(户籍所在地:南召县***乡**村*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7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4月1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人民医院后门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冀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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