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柴沟堡镇**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9日,怀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怀安县柴沟堡镇通泰小区北门附近处执勤,冀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经过,对冀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仁济医院对其进行血液提取,血液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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