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村21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P**二轮摩托车沿254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寿张镇西环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 冀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该二轮摩托车车牌系无效号牌。经鉴定,被告人冀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19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验视听资料:抽血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冀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无效号牌摩托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村21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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