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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厂工人。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蒙A*****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菜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电局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30mg/100ml。

2020年8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冀G*****(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蓝、灰色“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花园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街后堡大市场路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查处经过、送检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晓虹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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