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厂工人。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蒙A*****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菜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电局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30mg/100ml。
2020年8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冀G*****(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蓝、灰色“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花园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街后堡大市场路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查处经过、送检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湘
检察官助理:刘晓虹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