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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冀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汉族硕士文化,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被告人冀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3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苏A9****号小型客车沿长江大桥由南向北驶至回龙桥附近时掉头,与沿长江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的苏A2****号小型客车及张某某驾驶的苏A8****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冀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冀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8mg/100ml血。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冀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冀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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