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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冀******白色丰田牌车,沿保定市锦湖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与锦湖大街口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驾驶人冀某某不配合执勤民警,未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2020年12月31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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