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冀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冀某某沿固阳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口时左转弯,遇崔某某驾驶蒙BH****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冀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冀某某案发时的血中乙醇浓度为17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认定,被告人冀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冀某某因本案被固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冀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冀某某的到案经过;
(3)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冀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受理登记表;
(5)机动车发动机号信息查询结果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
2.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崔某某的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
(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出具的血中乙醇检验报告(31084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血中乙醇浓度为174.7mg/100ml)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常林春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镇**街**房,联系电话:1348852****。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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