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诉刑诉〔2017〕5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个体。2015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释放,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0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西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9.9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20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2017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351****;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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