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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21时许,在宁晋县月城路世爵公馆门口北侧,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冀AV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冀某某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冀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1.93mg/100ml。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冀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冀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哲哲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之波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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