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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街**小区**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商。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驾驶冀TB****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建设北路武装部门前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冀T5****丰田牌小轿车发生追尾,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冀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冀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红英

侯保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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