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沾尚镇,捕前住沾尚镇前小寒村**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冀某甲在沾尚镇前**村自家的老坟祭祖时,用打火机点冥币引燃了坟地周围的荒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过火面积及过火地类为有林地53.4933公顷,疏林地53.4533公顷,一般灌木林地20.6267公顷,宜林地17.1133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3.6867公顷,非林地0.2600公顷。过火面积共计148.633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冀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勘测报告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吕怀斌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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