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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失火案)_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沾尚镇捕前住沾尚镇前小寒村**。2019年4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82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冀某甲在沾尚镇前**村自家的老坟祭祖时,用打火机点冥币引燃了坟地周围的荒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过火面积及过火地类为有林地53.4933公顷,疏林地53.4533公顷,一般灌木林地20.6267公顷,宜林地17.1133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3.6867公顷,非林地0.2600公顷。过火面积共计148.633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冀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勘测报告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吕怀斌

2019年8月26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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