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冀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冀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底,姬某某向闫某甲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冀某某等人逼迫见证人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6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冀某某为索要该债务,纠集多人闯入位于辉县市**小区的赵某某家,赵某某家属让其离开而拒不离开,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仍未离开,直到赵某某到场跟他们协商后才离开,持续七八个小时。后冀某某多次纠集他人到赵某某家及工作单位索要债务。赵某某家属因不堪骚扰,被迫离开家到宾馆居住,冀某某等人在赵某某家门口打地铺居住,期间将屋门跺坏,将锁眼堵住,赵某某被逼无奈,于2016年2月7日替姬某某偿还了15万元的债务,冀某某等人才从赵某某家门口离开。
2.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多人到辉县市**小区**号楼下围堵被害人王某某,每天安排六七个人居住在楼下等候王某某,一直持续二十余天,影响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冀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多人闯入被害人吕某某位于辉县市**小区的家中要账,居住在吕某某家客厅内,持续时间三天三夜,在吕某某家人强烈要求下仍拒不退出,影响吕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建强
代理检察员:王 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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