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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寻衅滋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冀**,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2018年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再次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冀**及其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临渭区双创基地建设需要对闫村镇北韩村一组部分村民拆迁,闫村镇政府要求北韩村务必于2018年春节前拆迁完毕,北韩村组织了两次拆迁均因村民阻挡未果 ,北韩村村主任张**与安**(已判决)达成口头协议将此拆迁工程交给安**负责,胡**已判决)从社会上叫来一些人维护拆迁现场秩序,胡**指示张*通过电话和微信召集了雷**、冯*、边**(均已判刑)、冀**等人。次日8时左右,张*、胡**驾驶车辆带领所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到达现场后胡**又将到场人员分成两组,一组负责工地现场挖掘机,保障挖掘机正常作业,另外一组由张*带领冀**等人在村口以封堵村民进入拆迁现场,期间和村民发生冲突,进而谩骂和撕打导致村民受伤,经鉴定村民李**、党**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于参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冀**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冀**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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