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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故意伤害案)_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住邢台市南和县**镇**牌**号,农民,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冀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板材厂打工相识,后二人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冀某某一直对周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6月份,被告人冀某某准备刀具报复周某某,于2020年端午节前骑摩托车从河北邢台来到天水市麦积区,住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明月宾馆,并在甘泉镇附近寻找周某某伺机报复。2020年6月21日早上,被告人冀某某发现周某某在甘泉镇街上摆摊,后一直监视周某某,在周某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告人冀某某骑摩托车跟踪周某某行驶至甘泉镇中心小学后门麦积山大道附近时,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周某某后背捅去,事后冀某某骑摩托逃离现场,返回河北省邢台市的家里。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

字[2020]1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某右膝皮肤挫伤、右肘皮肤挫伤属轻微伤;周某某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周某某开放性左侧胸背部损伤、左侧血胸均属轻伤二级;周某某开放性胃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周某某开放性脾破裂及左肾裂伤,须手术治疗均属重伤二级;周某某开放性左侧膈肌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群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起诉书拾贰份、量刑建议书叁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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