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乡**村**组**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19时左右,在沽源县**乡**村被害人侯某甲家中,被告人冀某某与侯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冀某某用脚踢踹侯某甲左脚脚踝,并将侯某甲推倒在地,造成侯某甲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经沽源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侯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被告人冀某某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二)证人刘某某、崔某某、侯某乙、石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侯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冀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张家口市沽源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 刘晓明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冀某某河北省沽源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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