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15]219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0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0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0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0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2日因患****、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被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缴纳50800元申购21份份额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50800元不等申购款,通过认购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由低到高顺序分别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层级,该组织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后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谋求更高利益,以有大项目、大买卖等名义蛊惑被发展人员去广西南宁,协调上线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好广西南宁的接待等问题,组织、协调被发展人员到广西南宁接受“*****”传销活动宣传、培训等,进而以高额利益为诱饵诱骗被发展人员缴纳50800元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督促被发展人员继续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线人员依照被发展人员数量及申购份额等将申购款瓜分,获取暴利。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冀某某现为老总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81人;被告人刘某某现为老总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78人,被告人李某某现为业务经理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86人,以上三被告人发展下线所形成层级均为三级以上。
2014年10月12日、13日,新泰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证言;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王**
2015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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