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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冀某某于2011年7月31日以榆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榆次区**镇**村委会签订工程协议,为该村硬化路面,工程结束后,于2012年12月28日,为**村开具了一张价值41万元的发票(发票号:09027566);冀某某于2011年8月9日以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榆次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协议,为该村硬化路面,工程结束后,于2013年2月28日为**村开具了一张价值156万元的发票(发票号:09027597);冀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以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榆次区**镇**村委会签订工程协议,为该村硬化路面,工程结束后,于2013年2月27日,为**村开具了一张价值134.3万元的发票(发票号:09027588)。三张发票面额价值共计331.3万元,经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核查,该三张发票均为虚假发票。经查榆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曾与**镇**村签订过工程协议,也未做过上述工程,经对协议书上“榆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该公章系伪造。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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