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捕前暂住山东省聊城市**公寓**单元**室,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冀某某以投资世屹文化项目为由,向李某某许诺高额利润,多次骗取李某某投资款共计467998元。被告人冀某某将以上钱款用于经营自己的保险生意等,至今未将钱返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加敏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六百零九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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