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小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冀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10月21日被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5日释放。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冀某某为谋求不花钱开车,还能得到好处费,被告人冀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便和孙某某(监狱服刑,已解回)商议,经商议二人决定以贷款买车的方式,在河北省涞水县**汽贸公司由孙某某出首付款26300元,加上购置税保险等费用一共5万元左右,由保定**公司提供担保从保定工商银行红星支行贷款103000元,在涞水**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同款的本田缤智汽车,车号冀F*****。被告人冀某某在上了牌照后,立即由孙某某联系白沟新城做小额贷款生意的李某甲,被告人冀某某将车辆以6万5千元抵押给了李某甲。抵押到期后被告人冀某某没有赎回车辆。冀某某名下的车冀F*****被李某甲卖到外地,至今下落不明。冀某某经保定**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人冀某某归还了三期贷款9600元余元后,不再归还贷款,给保定市**商贸公司造成损失9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韩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的陈述,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9.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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