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08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冀某某多次组织刘某某、程某某、王某甲、豆某某、申某某等人分别在邢台市原桥东区新金山宾馆、原桥东区辰光快捷酒店内、原桥东区申庄社区的一个门市内以打麻将、推牌九、扎金花等形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刘某某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冀某某户籍证明;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申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程某某、李某某、申某某、豆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3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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