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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在其朋友王某某介绍下,先后向任某某(在逃)借50万元高利贷。2013年4月份,赵某某偿还任某某20万元本金, 2014年7月,赵某某没有能力还款。2014年12月初,为向赵某某索要高利借款,任某某指使被告人冀某某、“小某”(未查明身份)、“王某某”(未查明身份)入住赵某某与其前夫王某某位于晋中市**区*****家中,入住期间,被告人冀某某等三名男子与赵某某同吃同住,对赵某某进行24小时不脱离视线的看管,外出全程贴身跟踪,时间长达20余天,2014年12月底,赵某某与王某某将该处房屋过户至任某妻子王某某名下后,冀某某等三名男子从赵某某住处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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