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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甲、张某甲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冀某甲,曾用名冀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小区**号。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31日释放。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1年11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11月29日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巷**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15日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2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2010年9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6日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乳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及现住址均为张家口市宣化区**街环保**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排**号。2012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排**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批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黄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冀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宣化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冀某甲为首,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宋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如下:

1、因武某甲与冀某甲母亲张某丁发生矛盾,二人约定在宣化北高速口斗殴,2017年4月10日1时30分左右,冀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宋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与武某甲(另案处理)、武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宣化北高速路口南侧马路上持械聚众斗殴,武某甲现场点燃煤气罐,冀某甲方用汽车撞武某甲方的汽车,后双方持械斗殴,此次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冀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武某乙、张某丁、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乙所驾驶的DS轿车的损失价值为122154元。

2、2015年5月8日1时许,在宣化区新生街**烧烤店内, 被告人薛某某因结账一事与烧烤店老板杨某丙发生口角,后薛某某打电话叫来冀某甲,冀某甲与薛某某二人与烧烤店内人员发生打斗,冀某甲持刀对杨某丙进行追砍。后冀某甲又纠集张某甲、宋某某等人到烧烤店,冀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等人持械对该烧烤店进行打砸,并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殴打杨某丙、李某某、崔某某。经法医鉴定,杨某丙、李某某、崔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3、2016年11月28日16时许,卢某甲因欠谷某某钱与冀某甲在通电话时发生争执,后冀某甲纠集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等人持械到宣化区红选街西侧卢某甲父亲卢某乙经营的麻将馆内进行打砸,造成麻将馆内的玻璃、麻将桌、暖水瓶等物品被损坏,卢明军妻子刘某某头部、左肩部受伤、皮衣损坏,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玻璃、暖水瓶等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40元。

4、2017年2月13日11时许,冀某甲带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王博、王某乙等人在宣化区小东门石油公司院内拆迁期间,王某甲与王某丁发生争执,后冀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等人对王某丁拳打脚踢,致王某丁受伤。经宣化建国街派出所调解,由违法行为人冀某甲赔偿受害人王某丁人民币28000元和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冀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薛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丙、李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石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乙、杨某甲、薛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黄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14册,检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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