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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甲、杨某甲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冀某甲,曾用名冀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6********,汉族,小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北京天利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05年2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昌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9********,汉族,初中,北京市东城区**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昌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将案件予以合并后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院的农用土地上,被告人冀某甲、杨某甲、昌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私自堆放、掩埋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共计27190立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认定,2017年土地利用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21611.5 平方米(合32.42亩),其中,耕地14443.14平方米(合21.66亩);因垃圾堆埋占用12259.83平方米(约合18.39亩),已造成占用部分土壤耕作层破坏。

被告人冀某甲于2019年9 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0 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昌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冀某甲、杨某甲、昌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冀某丁、付某某等的证言;3.涉案地块性质说明、租赁合同、垃圾现场照片等书证;4.涉案地块破坏程度鉴定结论、手印及笔迹同一性等鉴定意见;5.某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6.讯问录像、冀某丁提供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杨某甲、昌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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