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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甲失火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隆化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冀某甲在**乡**村大阳坡自家承包地内燃放炮仗(二踢脚)将承包地北侧冀某乙家退耕还林地内杂草引燃,火沿着地内杂草、林木向东侧山林燃烧,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林场及**村部分村民所有的,坐落在大阳坡、南梁、南山后、南山、姜家沟、大小太阳沟门的林木被烧毁。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乡**村大阳坡、南梁等地过火总面积为451.24亩,过火林地面积395.3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荒山;过火树种为落叶松、油松(含油松幼树);过火林木总株数82200株,其中落叶松2783株,油松16680株,油松幼数62737株;过火林木总蓄积1761.6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78076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甲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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