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某甲滥伐林木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4

被告人冀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冀某甲以山根款的形式承包购买冀某乙所有,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平山村“长田磅”的林地。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冀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林地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0.31公顷(4.65亩),总蓄积为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剑平

2020年113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74****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