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冀某甲以山根款的形式承包购买冀某乙所有,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平山村“长田磅”的林地。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冀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林地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0.31公顷(4.65亩),总蓄积为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剑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74****。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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