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30日09时许,在邯山区华信路乾政古玩城零楼,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的腿部和腰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心邯公物鉴(伤鉴)字【2018】1572号结论书,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大为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