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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30日09时许,在邯山区华信路乾政古玩城零楼,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的腿部和腰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心邯公物鉴(伤鉴)字【2018】1572号结论书,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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