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南环**街**巷**号,现住邯郸市高开区**园**-**-**号,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1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2018年12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东**号楼**单元**号,住邯郸市魏县**镇**村,原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已退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史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是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建设,并经国家人防办立项批复。该项目位于邯郸市浴新大街与水厂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单位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
2013年底至 2014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甲获知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为能顺利投标,马某甲通过史某甲联系、借用资质并以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为增加中标几率,被告人马某甲、史某甲经过商量,又找到邯郸**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串通投标,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由马某甲负责编制、提供。2014年5月20日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中标价10578.23万元;同年6月17日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工程实际投资、负责施工方为马某甲,2018年6月20项目竣工验收,现已投入使用。
2018年6月30日、9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史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先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史某甲串通他人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明
2019年5月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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