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08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因其妻张某某的工资问题,在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幼儿园内与被害人代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江某某将代某某殴打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代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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