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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条**号**号,住户籍地。2011 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 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从邯郸监狱解押至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4********,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住户籍地。2013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原邯郸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以李某乙与王某某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在**大街**号李某乙家中对其拳打脚踢,致李某乙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赔偿李某乙400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7个月或者拘役;李某甲有期徒刑6-7个月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明

(院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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