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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7时许,在邯山区**镇**村东,被告人王某甲与受害人王某乙因种树纠纷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右侧第8、9、10、11、12后肋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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