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某某,男,现年30岁,文盲,无户籍及身份证号码,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邯郸市陵园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100米庆海口腔门诊前,将张某某在电动车车把上的蓝色高仿LV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及充电宝等物品。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100元(已挥霍),将其余物品被遗弃。经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XR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914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盗窃现场视频及辨认笔录;3、估价结论书;4、被告人供述。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华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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