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口腔医院对过光明苑小区门口,因骑电动车发生相互刮蹭从而互相殴打,双方均有受伤。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处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张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辨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半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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