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现在户籍地。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以每枚80元的价格,伪造河北**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以及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邯郸市**物流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被告人许某某以每枚40元的价格,在邯郸市车管所附近的“**”门市(已拆迁),将上述印章刻制后交给郭某某使用。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上述印章办理大货车进市临时通行证进行牟利。2019年1月因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郭某某将上述印章全部丢弃后逃离本市。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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