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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街**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加入,以莫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谷某某(在逃)为首的和以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他人,使用恶势力犯罪手段,通过强行扣押或秘密拖走车辆等非法方式将银行的逾期欠款车辆收回,再以“扣车费”“拖车费”等名义向客户索要各种费用或直接将扣押的车辆低价出售,从中非法获利。

一、 2015年11月16日晚18时许,张某乙、谷某某、被告人 张某甲、 陈某甲(已起诉)、张某丙 (在逃) 在邯郸市临漳县电视台附近将郭某甲驾驶张某丁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黑色大众迈腾汽车拦住,将郭某甲按倒在地,从其的口袋里把将车钥匙掏走把车强行开走。牌照号为冀D**黑色大众迈腾汽车应还贷款加利息共6.6万元左右,后张某丁在共计还款98870元后才将该车要回。经估价:冀D**大众迈腾汽车鉴定价值13.5万元。

 二、2016年8月份,尹某某意图收回杨某甲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奔驰E300型轿车,由李某某将车辆信息交给陈某乙,陈某乙再联系被告人张某甲,由被告人张某甲查找、扣押车辆。2016年8月10日13时许, 魏某某与其妻子驾驶杨某甲奔驰E300型黑灰色轿车途径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邯临快速路与邯大路交叉口东侧路北恒泰家具市场门口时,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已起诉)等人将魏某某从奔驰轿车上强行拽出,并对其殴打,将奔驰车钥匙抢走后,由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驾车将魏某某及其妻子带至柳南线东侧一处红绿灯路口后让魏某某夫妻二人下车,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冀D**奔驰轿车开走。2013年8月11日陈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该车到石家庄市交给尹某某,同日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给李某某作为扣车费用。当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款2万给陈某乙,陈某乙扣除5000元后将剩余1.5万元交给被告人张某甲。

杨某甲在冀D**奔驰轿车被扣后,经多次协商,尹某某向杨某甲索要5万元扣车费用未果后,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石某某又将该车销售给他人。尹某某未将12万元卖车款归还银行。经估价:冀D**奔驰轿车鉴定价值22万元。

三、2016年8月13日, 尹某某指使李某某、李某某指使陈某乙、陈某乙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陈某甲(已起诉)等人在邯郸市峰峰矿区秀水园小区,找到王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奥迪Q5汽车,用辣椒喷雾对驾驶该车的平某某进行喷射后强行将该车开走。2016年8月14日,陈某乙、李某某将该车开到石家庄交给尹某某,当日尹某某通过银行转款4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又通过银行转款2.3万元给陈某乙, 陈某乙扣除6000元后,将剩余1.7万元交给被告人张某甲。2017年4月份尹某某将该车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 经估价:冀D**奥迪Q5汽车鉴定价值16万元。

 四、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尹某某指使李某某、陈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邯郸市馆陶县魏僧寨镇,将张某戊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扣走。尹某某通过银行转款1.5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乙5000元,陈某乙在扣除600元后将剩余44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甲。后张某戊在还清银行贷款,并向尹某某支付2.3万元扣车费后,被告人尹某某将牌照号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还给张某戊。经估价: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鉴定价值11万元。

 五、2016年7月29日14时许,莫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谷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已起诉)杨某乙(在逃)在邯郸市临漳县向阳嘉园武某某家楼下,将武某某驾驶郭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白色奔驰车拦住,将武某某强行从车上拖出,并把其手机掏走,带到杨某乙等人开的车上,在行至邯临快速路成安县段后将武某某放下,将牌照号为冀D**白色奔驰车奔驰车开走。后郭某某在多交了2.25万逾期扣车费才将该车赎回。 经估价:冀D**白色奔驰车鉴定价值30万元。

 六、2017年2月份的一天,张某乙(另案处理)、谷某某(在逃)、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来到邯郸市永年区永和会吴庄村杨某丙家对面空地上,将杨某丙之子杨某丁停放在该处逾期欠款的桂A**现代瑞纳汽车用备用钥匙开走。  经估价:桂A**现代瑞纳汽车鉴定价值4.5万元。

七、2017年5月4日晚, 莫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谷某某(在逃)、张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来到邯郸市馆陶县**镇**涂料有限公司仓库内,撬门进入该公司仓库内,将温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沪C**本田奥德赛汽车偷走。次日温某某通过车上安装的防盗系统在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东村一院内找到该车,在试图将车开走时遭到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阻挠,双方协商无果报警后,张某乙、谷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再向温某某索要1000元扣车费后将沪C**本田奥德赛汽车还给温某某。经估价:沪C**本田奥德赛汽车鉴定价值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书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追讨逾期贷款为名,强拿硬要占用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帅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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