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家属区**号楼**室,现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院**单元顶楼。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临时羁押,2020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在陕西省汉中市某工地打工,同被害人张某某在“全民K歌”软件中相识,后二人互加微信,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任某某自称在部队工作,为师长级别,以让张某某表示真心、调动工作需要托人、工作培训需要住宿费、同别人打架需要处理等为由,多次欺骗被害人张某某转款共计55495元,所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之后失去联系。
2019年12月6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款项,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英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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