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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号现住邢台市南宫市****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9月1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邢台来到邯郸,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和一名矮个男子(身份待查)带领下,在邯郸市邯山区行政审批大厅注册邯郸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邯郸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并担任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19日开设邯郸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公账户、2019年10月22日开设邯郸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交与陈某某和矮个男子后,共获利15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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