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1********,河北省大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号地**室,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城**号地**室,因家庭琐事挥拳将其妻子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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