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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43号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汽贸有限公司经理吕某某编造他人构车事实,虚构贷款人购车需求及贷款信息,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购车贷款32万元,将其中28.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挥霍。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属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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