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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9号邓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9********,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住宅楼**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抓获到案,并临时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同年9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夺罪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某某批准逮捕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从邯郸市**大街与**路交叉口的**银行内取款19600元后骑三轮车返回途中,被被告人邓某某、“二哥”(身份不详,在逃)尾随,伺机作案。二人相互配合,先由“二哥”在经过被害人王某某身边时故意掉落伪装好的装有假币的信封(内含部分真币)。后由被告人邓某某上前拾起该信封并诱骗被害人王某某至邯山区**大街与**路交叉口附近的“**”小区内,称欲与其俵分。再由“二哥”返回小区内找到该王、邓二人,称其丢失钱币有记号,要求查看。被害人将所取现金交给“二哥”查看,邓某某上前掩护、“二哥”伺机掉包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被告人邓某某、“二哥”以继续寻找丢失现金为由先后离开作案地点。在离开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发现钱币被掉包为假币,遂追赶“二哥”,二人均倒地,“二哥”起身后逃跑。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案发现场监控录像;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青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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