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户籍地。2020年4月18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同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石家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经理尹某某(已判决),在承接了中国银行邯郸高开区支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担保工作后,通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又纠集陈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使用恶势力犯罪手段,通过强行扣押或秘密拖走车辆等非法方法将银行的逾期欠款车辆收回,尹某某再以“扣车费”“拖车费”等名义向客户索要各种费用或直接将扣押的车辆低价出售,从中非法获利。形成了以尹某某为首的,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及陈某某、张某甲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2016年8月份,尹某某意图收回杨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奔驰E300型轿车,由被告人李某甲将车辆信息交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再联系张某甲,由张某甲查找、扣押车辆。2016年8月10日13时许, 魏某某与其妻子驾驶杨某某奔驰E300型黑灰色轿车途径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邯临快速路与邯大路交叉口东侧路北恒泰家具市场门口时,等候在此的张某甲等人将魏某某从奔驰轿车上强行拽出,并对其殴打,将奔驰车钥匙抢走后,由张某甲等人驾车将魏某某及其妻子带至柳南线东侧一处红绿灯路口后让魏某某夫妻二人下车,张某甲等人将冀D**奔驰轿车开走。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甲驾驶该车到石家庄市交给被告人尹某某,同日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扣车费用。当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银行转款2万给陈某某,陈某某扣除5000元后将剩余1.5万元交给张某甲。
杨某某在冀D**奔驰轿车被扣后,经多次协商,尹某某向杨某某索要5万元扣车费用未果后,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石某某又将该车销售给他人。尹某某未将12万元卖车款归还银行。经估价:冀D**奔驰轿车鉴定价值22万元。
二、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尹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纠集他人在邯郸市馆陶县魏僧寨镇,将张某乙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扣走。尹某某通过银行转款1.5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5000元,陈某某在扣除600元后将剩余4400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甲。后张某乙在还清银行贷款,并向被告人尹某某支付2.3万元扣车费后,尹某某将牌照号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还给张某乙。经估价:冀D**白色凯美瑞轿车鉴定价值11万元。
三、2017年1月份一天夜里,尹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在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北海庄园小区西门路旁,将张某丙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黑色奥迪A6轿车拖走。2017年1月5日、2月24日尹某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款2.5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装款给被告人程某某2万元。2017年5月份张某丙在还清银行贷款后向尹某某索要该车,尹某某向张某丙索要7.5万元扣车费未果后,将该车以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经估价:冀D**奥迪A6汽车鉴定价值15万元。
四、2016年8月13日,尹某某指使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纠集他人在邯郸市峰峰矿区秀水园小区,找到王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D**奥迪Q5汽车,用辣椒喷雾对驾驶该车的平某某进行喷射后强行将该车开走。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将该车开到石家庄交给尹某某,当日尹某某通过银行转款4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又通过银行转款2.3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扣除6000元后,将剩余1.7万元交给张某甲。2017年4月份尹某某将该车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 经估价:冀D**奥迪Q5汽车鉴定价值16万元。
五、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在邯郸市邯山区隆基泰和广场找到牛某某逾期欠款的牌照号为冀A**路虎汽车,用辣椒喷雾对驾驶该车的孙某某进行喷射后强行将该车开走。宋某某通过银行转款8万元给尹某某,2016年10月20日及10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款6.5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转款给被告人程某某2.5万元。牛某某还清银行贷款, 并向宋某某支付13万元扣车费后在,宋某某将牌照号为冀A**路虎汽车还给牛某某。经估价:冀A**路虎汽车鉴定价值48万元。
六、因李某乙的宝马轿车拖欠银行欠款未还,尹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程某某及亮某某等人(具体情况不详),于2016年11月23日的17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紫金酒店北侧附近将陈某某驾驶李某乙的牌照号为冀D**白色宝马轿车截停,并将该车强行开走。被告人李某甲给被告人程某某2.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给亮某某转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书证;4.辨认笔录;5.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伙同他人以追讨逾期贷款为名,强拿硬要占用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帅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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