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0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住户籍地,群众,无业。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07/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邯大路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超萌超市对面道路时,与沿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范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号车乘坐人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顶替肇事驾驶人,经调查取证,肇事驾驶人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到案)。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焦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8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民事部分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检测报告;2、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4、到案经过;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7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73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