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刁某甲,别名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路**巷**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8月3日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刁某甲醉酒驾驶京Q**白色丰田轿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邯山区东环路东环岗东600米时,被交警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309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刁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检测报告;2、相关书证;3、查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刁某甲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08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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