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租住邯郸市丛台区**属院**号楼**单元**号,无业,群众。198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1月21日提前释放。1997年6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复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3时许,吸毒人员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丛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用1200元的价格从丛某某处购买冰毒一袋,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作为定金。丛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蔺某某购买冰毒,8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打车前往铁西大街复兴区**家属院门口,在收取丛某某1100元现金后前往他处购得冰毒。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将该袋冰毒送至复兴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交到丛某某手中。同日17时许,得冰毒后的丛某某获约尹某某到邯郸市康德商场南门交货,两人交易时,被蹲守的侦查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晶体物0.77克。经鉴定,丛某某身上查获的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8月21日下午,警方通过情报研判在邯郸市丛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将被告人蔺某某在租住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抓获经过;3、相关书证;4、鉴定结论;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以贩养吸,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一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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