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13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区**村**组**号,现住户籍地,个体经营“邯郸市**有限公司”。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成立邯郸市**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人,因经营期间资金紧张,被告人王某某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案发后160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以投资“邯郸市**有限公司”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14345150元,已付利息435700元,现仍涉及未返还金额共计1390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抓获经过;3、相关书证; 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345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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