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户籍地,无业,吸毒人员。2017年4月11日因盗窃被丛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9月19日因盗窃被邯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邯山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中国移动全球通大厦三楼集中办公大厅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盗走。被告人吴某某下至一楼后将该台笔记本电脑摔毁,逃离现场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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