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现租住邯山区罗城头村民房,无业。2011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户某某相识后,2017年1月3日至16日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与副市长艾某某有关系,能够安排人到公安局上班,骗取张某某、户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作处理)以好处费、吃饭、送礼、购买服装等多种借口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某、户某某处骗得现金共计9900元,并占为己有。
2017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邯山区罗城头村租住处被被害人张某某、户某某发现并报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骗得赃款已退还二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相关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2018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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